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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临床型博士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管理工作机制
博士后根据岗位类型分为科研型博士后和临床型博士后。
医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医院博士后工作专家小组负责博士后进站遴选、在站、出站考核及评优推优等工作。
博士后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医院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教育处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期)的具体实施;合作导师及所在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培养及日常管理。
二、博士后招收条件及程序
(一)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坚持求真务实、严谨创新的科学作风;努力追求高尚的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
2、研究课题落实、科研经费和人员经费充足。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且距其退休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4、每个合作导师经核准的计划内在站博士后,原则上不超过2人。
5、不能够履行职责或所招博士后成果不佳、退站比例较高的合作导师,将视情况减少其招收博士后的数量或暂停其招收新的博士后。
(二)博士后申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忠于人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2、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一站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需全职全时(工作站联合除外);
4、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被正式接收高水平论著(SCI)1篇。
5、申请临床型博士后,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原则上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主要招收程序
1、医院每年根据队伍建设、发展需要和同站同学科比例,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科研型博士后由合作导师及所在科室进行初步选拔,并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当月5日之前将初选人员信息提交人事处; 临床型博士后由医务处组织相关专家临床技能考核后将初选人员信息提交人事处。
3、博士后进站遴选由人事处组织医院博士后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相关成员会议评审,择优录取;参会人数须7人及以上,获同意票1/2(含)以上为通过。
四、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考核、出站、退站
1、医院根据合同和相关制度对博士后进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退站。临床博士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中期)相应要求的,予以退站。
2、博士后首签合同3年,合同期满2年时进行在站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博士后是否继续在站,不再继续在站的,博士后须按要求办理出站/退站手续;合同期满3年时进行出站考核。
博士后在站聘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根据医院考核方案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3、出站学术成果要求:
一般应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或被正式接收高水平论著(SCI)1篇,或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博雅项目博士后、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博士后国际交流引进计划的,应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或被正式接收高水平论著(SCI)2篇或本学科一区(JCR)1篇,并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1)的,可等同于1篇论著。
《聘用合同》中有关出站学术成果的要求高于本条规定时,以《聘用合同》为准。
4、其他出站、退站条件和手续按医学部规定办理。
(二)相关待遇
1、博士后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和相关福利待遇等标准按上级规定和医院相关薪酬福利方案执行。
2、医院按月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博士后,应按照中级职称标准为其按月发放无房补贴、物业费和供暖补贴。
3、博士后的体检、工会关系等与在职职工相同,博士后在站期间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流动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其他
1、对人事档案已转入医学部人事处、无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岗位类型从进站起确定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治医师资格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2、在站博士后人员可以通过科研处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论著、成果等署名情况均按照医院规定。
3、出国出境等事项按照医院规定执行。
五、博士后经费来源
1、经核准的计划内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等,科研型的主要由医院承担,合作导师承担金额参照医学部标准执行;临床型的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由医院承担,科研工作期间合作导师承担金额参照医学部标准执行。
2、计划外博士后或非医院因素造成的超过3年在站时间的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等所有经费均由合作导师承担。
3、博士后进站时合作导师须将两年应承担经费一次性从合作导师科研项目纳入医院统一核算,用于支付博士后工资;继续在站第三年或延期期间均须一次性将所需经费按要求进行划转。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医学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