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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16 1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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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派遣合同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有合法证据证明,毕业后实际工作年限满1年的派遣合同制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际工作年限所指为实际在岗工作的累计日期,短期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日期可按实际工作的日、月累计。实际工作年限不得包含任何非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或休息在家的时间。

二、实际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各科室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派遣合同制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为当年有效,确因工作安排当年无法休假的,经科室同意,允许保留至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

四、派遣合同制人员其他休假、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见医院《休假、请假及相关考勤制度的规定》。

五、该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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