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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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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发改[2016]187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全国规范》)内容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医疗机构开展附件所列项目时应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凡“项目内涵”中规定的操作步骤、环节,均不得再向患者单独收费,“除外内容”中明确规定的医用耗材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收取费用,否则不得另行收费。各医疗机构每季度末要将此类项目临床使用情况、诊疗人次、价格水平、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报告市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将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完善相关政策及管理措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增加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落实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畅通12320卫生热线,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六、凡被国家或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价格政策自动废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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