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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总务处 来源: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总务处 发布时间:2019-04-29 14: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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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采购行为,维护医院利益,提高投资效率和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范围内的各种采购行为(不包括50万元及以上基建项目采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均应按本办法实施采购管理。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及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资产、批量耗材及办公家具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活动,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条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在采购全过程中应当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医院纪委以抽查的形式依法对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医院纪委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二章采购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医院设立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院领导组成,主要职责:

(一)领导采购工作;

(二)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

(五)研究处理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医院设立采购工作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职能处室、审计室、法律事务小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修改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讨论确定年度采购限额标准目录,并上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三)讨论需要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及党委会讨论决定改变采购方式的重大事项。

其中须经召开采购工作小组例会讨论确定上报事宜的,实到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采购工作小组成员须提出书面意见,并留存;会议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采购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总务处负责组织召开采购工作小组例会,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年度采购限额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组织、协调、实施采购行为的全过程。

(二)计财处对采购项目所涉及的资金预算相关问题进行审批;

(三)审计室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招标采购实施审计职责,负责抽取医院自行采购项目院内招标采购论证小组专家;

(四)法律事务小组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核;

(五)使用部门按照要求完成项目采购前的审批审核(具体要求详见采购审批流转单),提供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要求及数量,包括不限于附件、图纸、验收标准等。

第九条医院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日常零星采购相结合,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定期修订并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集中采购按照限额标准分别采取委托代理采购、自行采购、采购平台等方式,具体限额标准详见《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年度采购限额标准》,零星采购按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日常用品采购流程及制度》执行。

采购方式的选择必须依法依规,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应当采用的公开采购方式,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年度采购限额标准》及本办法确定。

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细则执行。

委托代理采购是指医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组织的采购,包括法定必须委托招标的项目和医院自愿进行委托招标的项目。

自行采购是指由医院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主要涉及未达规定必须委托招标规模要求的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论证、议标论证。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通过召开采购工作小组例会,讨论医院年度采购限额标准,并上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下发给采购工作负责部门具体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其他特殊情况及未涉及事宜,由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医院预算年度报批采购项目,有计划地进行采购:超过2万元(含)的采购项目报主管副院长审批采购方式,超过5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同时报院长审批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总务处按规定收集归纳采购申报文件,完成采购前准备。

采购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技术参数、数量、预算金额等;

(二)项目立项论证报告(50万元(含)以上);

(三)项目获批及经费来源证明;

(四)使用部门提供的详细技术条款。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由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自行采购的方式及相关程序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自行公开招标论证,是指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网页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初审,确定不少于三家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议标论证,是指谈判性采购,即与潜在投标人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虽未达到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但预算金额达到医院规定委托代理采购限额的项目(经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及党委会审批同意决定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自行公开招标论证项目的适用范围:

凡达到医院规定进行自行公开招标论证限额的,但未达到委托代理采购限额的项目。

第十七条议标论证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符合院内议标论证限额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自行公开招标论证方式,发布公告后企业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六)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规定情形的。

  其中符合(二)、(三)、(四)、(五)、(六)条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须经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及党委会审批同意决定改变采购方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组建院内采购论证小组,对院内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进行评标。成员由使用方代表、经济专家(计财处)、技术专家及综合性专家等成员组成,人数不能少于5人,且应为单数,其中经济专家、技术专家及综合性专家由审计室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纪委到场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建立院内专家库:经济专家库成员由计财处推荐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技术专家库由医疗、科研、医技、护理、总务及基建等部门推荐相关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组成;综合专家库由支部书记、职能处室负责人及职能处室推荐的骨干成员组成;专家库成员均采取自愿原则,由采购工作小组遴选,年度更新,最终由采购领导小组决定专家库名单进行年度备案;根据采购项目需要聘请院外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自行公开招标论证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协调采购活动,具体组织方式如下:

(一)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网页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二)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初审

(三)组建采购论证小组,原则上应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四)确定不少于三家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通过评标论证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议标论证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协调采购活动,具体组织方式如下:

(一)组建采购论证小组,原则上应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二)邀请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项目谈判,并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凡货物和服务的购置,原则上都应签订合同或供货协议,作为买卖双方的法律依据和保障。1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应签订合同或供货协议,合同或供货协议一式4份(另行规定的除外),并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对外签订合同实施办法》执行,

合同纠纷由采购工作小组协调处理。

第六章招标监督

第二十二条采购活动实行备案制,将采购过程、评标结果等形成纪要归档并按医院纪委要求备案。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与中标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我院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一)潜在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或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违规泄露标底的或与潜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采购工作小组、采购论证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六)招标人与中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采购工作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相关新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附件》(招标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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